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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辱骂物业工作人员属于违法行为!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文明,
是一座城市、一个小区最温暖的底色。
在积极推进文明小区建设的征程中,
每一个行为都应遵守道德与法律的规范。
业主辱骂物业工作人员属于违法行为
【案例一】
近日,海伦市公安局红旗派出所辖区发生了一起令人气愤的事件。一小区60多岁的物业管理人员张大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对业主郭某(化名)的不当行为进行管理时,竟然引起了郭某不满与怨恨。
随后,郭某通过微信给张大娘发送不堪入目的图片和骚扰性语言进行恶意侮辱。张大娘在遭受这一无端攻击后,选择了报警求助。
为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公序良俗,民警迅速行动,第一时间展开调查,全面收集证据。最终,对涉事业主郭某依法处以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
【案例二】
近日,金某因个人恩怨,心生不满多次在微信群内辱骂物业工作人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宁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金某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在此,呼吁广大居民,
在网络世界里文明发言,
不传播虚假信息,
不进行恶意攻击。
同时,
尊重为小区服务的工作人员,
以文明的方式沟通和解决问题,
共同营造和谐、友爱的社区环境。
来源:海伦市公安局、温暖宁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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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微信:19921639326(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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